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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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厦门代理的一起盗窃罪案件。当事人因一时贪念在厦门某商场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虽不大但因"多次盗窃"情节面临被批捕起诉的风险。团队在黄金救援37天内介入,通过证据链突破和情节认定辩护,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泽良刑事团队 4006191869)
2023年8月,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到报警称,辖区内某大型商场内发生多起顾客财物被盗案件。经调取监控和排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张某(化名),一名在厦门务工的外地人员。张某先后三次在该商场内趁人不备盗窃他人放置在试衣间和餐桌上的手机、钱包等物品,涉案总金额经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为人民币9200元。
张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张某的家属接到通知后惊慌失措,他们从老家赶到厦门,人生地不熟,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张某的妻子说,丈夫平时是个老实人,这次是一时糊涂、鬼迷心窍,家里还有一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父亲照顾,如果丈夫真的被判刑入狱,这个家就彻底毁了。
在厦门当地朋友的介绍下,张某的妻子联系上了泽良刑事团队。团队律师在了解基本情况后,立即意识到案件的关键在于时间——张某已经被刑拘,必须赶在审查批捕阶段前完成会见和前期沟通工作。
本案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三种情形的认定——普通盗窃的入罪标准是"数额较大";而"多次盗窃"(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则不受数额限制,只要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即便单次被盗物品价值不高,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多次盗窃"的可能性较大。三次盗窃行为事实清楚,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和张某本人的供述基本能够对应。但泽良团队在深入阅卷后发现了三个突破口。
第一,"多次盗窃"中的第三次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存在争议。监控显示张某在第三次作案时,刚刚拿到手机还未离开现场就被店员发现并追回,手机尚未脱离店员的控制范围。从法律上看,盗窃罪是结果犯,要求财物已经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并且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如果被盗手机尚未脱离店铺控制范围,能否认定为"既遂"存在争议。如果第三次不构成既遂,则"三次"中只有两次成立,不满足"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
第二,涉案金额的认定存在一定问题。公安机关认定的9200元中,有一部分是被害人自行估算的财物价值,缺乏正式的物价鉴定报告。团队申请了重新鉴定,最终鉴定结果将部分物品的价值认定为低于被害人的报价,总金额由9200元调整为6700余元。
第三,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行为,并且家属积极代为退赔了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结合张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具有争取不起诉的条件。
泽良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以时间换空间、以证据促不起诉"的代理策略。
在侦查阶段,团队在张某被刑拘的第5天就完成了第一次会见,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和张某的真实想法。团队同时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理由是张某涉案金额不大、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
虽然在侦查阶段未能直接争取到取保候审,但团队在审查批捕这个关键节点做好了充分准备。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批捕申请后,泽良团队及时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重点阐述了三个观点:涉案金额经重新鉴定后不足一万元,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三次盗窃行为是否构成既遂存在争议,直接影响"多次盗窃"的认定;张某家属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无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张某在被刑拘第28天重获自由,办理了取保候审。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团队的工作重心转向了争取不起诉决定。团队全面阅卷后发现,在第三次盗窃的事实认定上,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和监控录像之间存在时间差,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团队就此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书面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第三次行为作存疑处理,在此基础上将盗窃次数认定为两次,不满足"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同时,即便不采纳存疑意见,结合退赔谅解和初犯等因素,也应当考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团队在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过程中,还提交了张某的家庭情况证明——其母亲年迈多病、孩子年幼,张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一旦被起诉判刑将导致整个家庭陷入困境。这些情节虽然不是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但在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起到了积极的参考作用。
经过近三个月的努力,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泽良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于2024年1月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决定书中认定:张某盗窃数额不大,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已全部退赔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张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泪流满面。他的妻子紧握着律师的手说:"我们从老家来厦门的时候,以为这辈子的希望都没了。没想到律师不仅帮我们争取到了自由,还帮我们争取到了不起诉,没有犯罪记录,孩子以后不会受影响。我们全家一辈子都会记住这份恩情。"
本案充分展现了泽良刑事团队在侦查阶段快速响应和在审查起诉阶段精准发力的专业能力。第一,黄金救援机制高效运转——在刑拘第5天即完成会见和初步评估,为审查批捕阶段的沟通争取了主动权。第二,证据审查细致入微——通过对第三次盗窃行为的既遂认定提出质疑,动摇了"多次盗窃"的入罪基础。第三,家属沟通透明高效——团队每周向家属通报案件进展,详细解释法律程序和辩护策略,让身在异乡无助的家属能够全程知情、参与和配合。
泽良刑事团队提醒,涉嫌盗窃罪后,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金额不大就不会有事。但实际上,"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远低于金额标准,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哪怕每次只有几百元,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诉。一旦被刑事立案,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黄金37天内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切勿掉以轻心。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官方热线:4006191869,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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