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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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某系厦门某海鲜批发市场商户。某日一老客户称需采购大量海鲜供应外地酒店,但因出差在外,请求林某代收货款后再发货。林某出于维护合作关系、促成交易的目的提供自己银行账户代收,后按客户指示发货。数日后公安机关告知该笔货款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以涉嫌掩隐罪对林某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法释〔2025〕13号第二条,该罪"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其与上游犯罪人的关联情况等综合审查判断。此类案件辩护关键在于证明当事人缺乏主观明知且行为符合正常商业习惯。
团队会见林某后查明:其与该客户合作多年,代收系基于长期信任,客户未告知货款来源异常;调取双方多年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发货单据,证明系正常商业合作;收集经营资质、纳税记录等,证明其系合法经营的海鲜批发商。
审查批捕阶段,团队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第一,双方往来正常,依"综合审查判断"标准无从认定其"应当知道"货款来源违法;第二,作为辩护意见,团队主张其基于正常商业习惯代收款项,缺乏识别货款异常来源的条件和能力,该点系辩护论证而非明文法条;第三,有固定住所、稳定经营场所,家属愿意配合调查,无社会危险性;第四,系初犯,取保候审有利于查清事实、维持其经营。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主观明知认定存在疑问,对林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此后团队继续跟进,依据法释〔2025〕13号第4条,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为后续争取不起诉奠定了基础。
商户代收货款应核实客户身份和款项来源,对异常的大额代收请求保持警惕。一旦涉及刑事风险,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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