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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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某商贸公司,老徐做区域销售经理四年。2024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在外地出差期间,应公司要求宴请合作方客户,餐后回酒店途中在酒店大堂台阶踩空摔倒。送医后诊断为右侧第3-6肋骨多发性骨折、右锁骨骨折。医院实施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锁骨钩钢板内固定术。
公司推脱:「应酬吃饭是你自愿的,不是工作」
术后老徐右侧上身被绷带紧紧缠绕,锁骨处打了钢板,右手不能上抬。公司副总打来电话:「请客户吃饭是你自己安排的,又不是公司强制派的任务,再说在酒店摔的也不是在工作场所,公司不认工伤。」老徐忍着肋骨的刺痛,找到泽良律师时苦笑着说:「我干了四年销售,出差喝酒请客户就是工作,出了事就不算工作了?」
工作原因延伸:出差期间应酬客户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销售岗位的客户宴请、商务应酬是履行销售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差期间全程处于「工作原因的延伸」范围内。律师指导老徐收集证据:出差审批单及差旅报销记录、宴请客户的费用发票及支付记录、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协议(证明合作关系)、公司销售管理制度(要求维护客户关系)、酒店入住记录、事发当晚与客户的工作邮件往来、120急救出车记录及医院急诊病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受「工作场所」空间限制。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11月,泽良律师向嘉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宴请为个人社交行为、非公司指派、事发地点在酒店不在工作场所。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出差系经公司审批的工作外勤、宴请对象为公司签约客户、事件发生时间与出差任务连贯衔接,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愈合后胸廓轻度畸形、右肩关节活动部分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因工外出全额获赔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锁骨及肋骨)、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再辩称老徐受伤时已结束宴请、系个人回酒店期间。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出差期间全程为「因工外出期间」、宴请结束回酒店属于出差任务的合理延伸、事故发生在出差任务未终结的连续时间链内。2025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四万元。老徐说:「我干了四年销售,应酬喝酒就是我的工作方式,这次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嘉兴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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