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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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某建筑劳务公司,老张做架子工三年。2024年3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外墙脚手架搭设作业时,因总包单位提供的扣件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架体局部坍塌,从约五米高处坠落。送医后诊断为腰椎L1压缩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医院实施腰椎后路切开复位椎弓根钉内固定术,左踝行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
总包单位推脱:"你是包工头叫来的,跟我们没关系"
术后老张腰部被支具固定无法翻身,左腿不能承重,只能平卧在床,大小便都需要人照顾。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来医院看了一眼,撂下一句:"你是包工头临时叫来帮忙的,工资也是包工头发,跟我们公司没关系,找包工头要去。"包工头则推说"工程款还没结,我也没钱"。老张拄着拐杖找到泽良律师时,腰部还绑着支具,每走一步都疼得冒汗:"我在这工地干了三年架子工,出了事就都不认了?"
穿透违法分包表象,锁定总包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违法分包情形下,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总承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律师指导老张收集证据:每月微信转账记录(金额固定,备注"工资");工地实名制通道刷脸记录;三名工友的书面证言及身份信息;包工头微信群每日派活聊天记录;工地出入证及安全帽贴纸照片;120急救出车记录中工友陪同送医的记载。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违法分包情形下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总承包单位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5月,泽良律师向湖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老张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包工头私自雇佣。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违法分包情形下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总承包单位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7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腰椎活动度丧失超过50%、左踝关节背伸功能受限,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违法分包总包单位全额承担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辩称已与包工头结算全部工程款,应由包工头赔偿。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公司违法分包的事实清楚、老张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2024年10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三十二万元。老张说:"我搭了三年架子,第一次知道包工头上面的人也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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