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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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某酒店,陈阿姨50岁,做客房保洁员六年,月薪3800元。今年三月的一个上午,她在打扫一间高层客房时发现窗户玻璃上有污渍,便踩上窗台前的一张矮凳探身去擦。不料脚下一滑,整个人失去平衡,从约一米五高的窗台上侧翻摔落,臀部直接砸在房间地板上。陈阿姨当场动弹不得,腰部以下剧痛难忍。同事拨打120送至医院,CT显示:骨盆粉碎性骨折(累及双侧耻骨上下支及右侧髂骨翼),腹膜后血肿。医生紧急施行了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入多块钢板和螺钉,术后需卧床制动至少三个月。
酒店经理撇清责任:"你自己爬上去的,又不是酒店安排你擦窗户"
陈阿姨术后整整三个月躺在病床上,无法自己翻身,无法坐起,吃喝拉撒全靠老伴照料。她让老伴去酒店找经理,酒店经理的回答让她心寒:"陈阿姨的工作是打扫房间卫生,擦窗户不是你职责范围的事,而且你是自己踩上去摔的,酒店没有让你爬高,这个事情公司不负责。你住院这段时间的工资,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你发基本工资,其他的赔偿就不要再谈了。"陈阿姨躺在病床上听完老伴的转述,眼泪顺着脸颊流下。她的女儿帮她找到了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电话接通时陈阿姨用虚弱的声音问:"我在酒店干了六年,擦窗户也是客房保洁该做的事,摔成这样他们说不算工伤,法律上真的不算吗?"
界定工作场所延伸范围,行政机关自行申报取证
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陈阿姨:客房保洁的工作内容本身就包括保持房间整洁,擦窗户属于客房清洁的正常范畴。同时,酒店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经查,酒店至今未向人社部门提交任何申报材料,属于拒不申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律师指导陈阿姨家属收集了以下证据:六年间酒店每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工作牌和工作服;客房保洁工作流程文件(明确列有"窗台和玻璃清洁"项目);客房报洁记录和工作量统计表;事发现场房间号及窗台矮凳照片;六位客房部同事的证言(多位同事证实擦窗是保洁日常工作);120急救出车记录和入院记录;酒店客房部经理安排工作的微信群聊天记录。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今年五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代理陈阿姨向台州市人社部门直接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酒店方向人社部门提交书面意见,核心抗辩为擦窗户不是陈阿姨的工作职责、受伤系个人行为。律师在意见书中调取了酒店的岗位说明书——该文件明确将"客房门窗清洁"列入保洁员职责范围。同时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指出陈阿姨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人社部门认可律师意见,于今年六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稳定后经鉴定:骨盆多发骨折术后,骨盆环稳定性轻度受损,右下肢短缩约1厘米,评定为七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的酒店全额承担高等级伤残赔偿
酒店未为陈阿姨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全部工伤待遇由酒店承担。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明显高于低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3800元=49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8个月×3800元=30400元)、护理费(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轮椅和助行器)、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主张约41.5万元。仲裁庭上,酒店方主张陈阿姨"擅自从事非本职工作"。律师出示了完整的岗位说明书和工作流程文件,证明擦窗是日常工作职责;同时出具了其他客房保洁员的工作日志,证明所有保洁员均需清洁窗户。今年八月,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酒店一次性支付陈阿姨各项赔偿共计40万元。陈阿姨拿到赔偿后说:"我等了快半年,差点就放弃了,没想到最后法律站在我这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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