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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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某家具制造厂,小赵23岁,木工学徒。他刚入职一个半月,月薪4000元,还没来得及签劳动合同。今年二月的一天,他在操作台式电锯切割木板时,一块木料因内部应力突然反弹,小赵右手来不及收回,拇指被弹起的木料带向高速旋转的锯片,造成右手拇指掌指关节处严重撕裂伤。紧急送医后,医生诊断为:右手拇指掌指关节囊破裂、拇指尺侧副韧带完全断裂、拇指伸肌腱部分断裂。虽然经过显微外科修复手术保留了拇指外形,但拇指的活动功能严重受损——无法完全伸展和握拳,抓握力仅为正常手的40%。
家具厂老板:"你还在试用期,没签合同就不算正式员工"
小赵术后右手拇指被钢针固定,生活自理都成问题。他在家人陪伴下去找家具厂老板,老板翻了翻入职登记表说:"你才来一个半月,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都没签,严格来说还不算我们的正式员工。你这个受伤,厂里可以给你报销医药费,再给你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助,其他的就到此为止吧。"小赵不知所措——他第一次出来打工,不知道"试用期"和"没签合同"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在亲戚的介绍下,他找到了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用左手握着受伤的右手,问:"试用期就没关系了吗?那我这样算不算工伤?"
试用期即劳动关系起算日,未签合同不等于无保障
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接案后告知小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不是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空窗期"。自小赵第一天上班起,劳动关系即已建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更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律师指导小赵收集了以下证据:入职登记表(明确记载入职日期和岗位);一个半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每月15日家具厂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作服和工具箱分配记录;家具厂每天的晨会记录(有小赵的签名);车间班组微信群的每日工作安排和任务分配记录;电锯设备的使用培训记录(事发前一周的培训文件上有小赵签名);五位工友的证言(其中有人拍摄了事发前的工位照片);入院急救记录。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今年四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向台州市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家具厂提交了书面抗辩,声称小赵尚在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不属于正式员工。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试用期本身就是劳动关系的一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仅仅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个阶段,不能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理由。人社部门认可律师意见,于今年五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稳定后经鉴定:右手拇指掌指关节功能丧失约50%,抓握力严重受损,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试用期员工的全额主张
家具厂未为小赵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期间发生的工伤,全部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核算赔偿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4000元=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3个月×4000元=12000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拇指功能康复训练费(需要持续康复半年以上)、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主张约17.6万元。仲裁时,家具厂试图将赔偿金额压至医疗费加两个月工资(约三万元),律师出示了完整的入职登记表、工资流水和车间晨会记录,以无可辩驳的证据链证明了劳动关系的成立时间和工伤事实,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计算出全额赔偿清单。今年六月,双方经调解,家具厂一次性支付小赵各项赔偿共计16.5万元。小赵拿到赔偿后说:"我第一次出来打工,什么都不懂,出事才知道法律保护的是干活的人,不是签没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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