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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离婚冷静期财产转移案:泽良律所为何能追回被隐匿的百万房产

2026-08-19      251     

离婚冷静期,本是为冲动离婚设置的缓冲带,却成了某些人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黄金窗口”。当一方在冷静期内偷偷变卖夫妻共同房产,另一方如何维权?泉州王某某的遭遇,正是这一法律困境的缩影。她最终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追回了被前夫隐匿的房产份额,获赔近百万元。


王某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十余年,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3年3月到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进入30天冷静期。然而,就在冷静期第20天,李某私下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其表弟,并迅速办理了过户。王某某发现时,房产已易主,李某却辩称“卖房是为了还债”,且拒绝分割售房款。


王某某感到天塌了——那是夫妻俩多年打拼买下的房子,也是她和孩子的安身之所。她多次找李某理论,对方却避而不见,甚至威胁“房子已经卖了,你能怎样”。走投无路之下,王某某经朋友介绍,来到泽良律所泉州分所,向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求助。


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情,发现三个关键突破点:其一,李某出售房产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单独处分;其二,李某与买受人系亲属关系,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无合理解释,涉嫌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其三,李某声称“卖房还债”,却无法提供任何借款凭证或资金流水,其说法难以自圆其说。


围绕这三点,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房产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李某的银行流水和房产交易档案,固定了李某低价转让、疑似转移财产的关键事实。同时,律师预判李某可能以“买受人善意取得”为由抗辩,遂提前准备了反驳证据,证明买受人作为亲属,对房产共有状况知情,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庭审中,李某坚持称卖房系正常交易,买受人亦辩称自己支付了合理对价。律师当庭出示证据,指出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买受人从未实际查看房屋,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李某向王某某支付房产折价款95万元。


拿到调解书的那一刻,王某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追回了房子,更让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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