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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意外险癫痫发作溺水身故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既往症免责条款,助力获赔六十八万元

2026-09-23      40     

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为由拒赔,是投保人面临的最常见争议之一。当被保险人因癫痫发作导致溺水身故,保险公司往往主张癫痫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进而拒绝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既往症条款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癫痫发作与溺水身故之间,究竟哪一环节才是法律上的近因?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标尺——只有当承保风险是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时,保险公司才应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围绕这一原则,在厦门市办理的一起意外险癫痫发作溺水身故拒赔案中,突破了保险公司“既往症免责”与“死因不明”的双重抗辩,最终帮助家属获赔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一、案情经过


当事人李某,厦门市某企业职员,平时工作稳定,家庭生活平静。2023年春季,李某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八十万元,保险期间一年。投保时,李某在健康告知页面中,对“是否患有癫痫、脑部疾病”等询问项均勾选了“否”。


2023年秋季的一个周末下午,李某独自前往厦门市郊一处水库附近垂钓。据同行钓友王某某回忆,当天李某精神状态正常,未提及身体不适。下午三时许,王某某发现李某不在钓位,四处寻找后,在水库浅水区发现李某俯卧水中,经紧急施救并送医,李某已无生命体征。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溺水致窒息死亡”。


李某家属处理完后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曾于投保前两年在当地医院就诊,病历记载“疑似癫痫,建议进一步检查”,但李某未进行系统治疗。保险公司据此出具拒赔通知书,主张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且癫痫发作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二、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李某投保时隐瞒了癫痫病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第二,李某的死亡原因是癫痫发作导致溺水,癫痫属于疾病,不符合意外险“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素,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


家属对此难以接受。李某的妻子张某甲说:“他平时好好的,就是偶尔头晕,从来没确诊过癫痫,怎么人没了还要被说成骗保?”家属认为,李某的死亡证明明确写着溺水,溺水就是意外,保险公司不应以未确诊的“疑似”病史推卸责任。


经朋友介绍,家属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查阅保单、病历和死亡证明后,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癫痫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既往症”,以及溺水与癫痫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从三个层面展开突破。


第一,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边界。律师调取了李某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页面截图和操作记录,发现保险公司询问的是“是否患有癫痫”,而非“是否有疑似癫痫症状”。李某从未被确诊为癫痫,仅有一次“疑似”就诊记录,且未进行任何治疗,不属于投保人应当主动告知的“明知”事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以投保人明知为限。保险公司不能以“疑似”病历倒推投保人存在故意隐瞒。


第二,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律师指出,死亡证明和公安机关调查结论均明确死因为“溺水致窒息死亡”,溺水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即使李某存在癫痫发作的可能,癫痫发作也只是导致其落水的条件之一,而非死亡的近因。根据近因原则,保险责任成立与否取决于承保风险是否是损失发生的最近原因。溺水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第三,关于既往症条款的解释。律师发现,保险合同中关于“既往症”的定义为“投保前已确诊的疾病”,而李某的“疑似癫痫”并未确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将“疑似”扩大解释为“既往症”,缺乏合同依据。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李某生前的体检报告、工作考勤记录、同事证言,证明李某投保前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同时,律师申请调取了李某的就诊病历原件,确认病历中仅有“疑似”二字,无确诊结论,也无用药记录。此外,律师还委托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说明癫痫发作导致溺水属于偶发事件,溺水本身即为独立意外事故。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判断保险公司可能申请对李某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或主张癫痫发作是死亡的“主力原因”。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记录、同行钓友的证言以及水库周边的监控视频,以固定李某落水时无他人加害、无自杀倾向的事实。


最终,律师代理家属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八十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办案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并提交了李某投保前的门诊病历,主张李某带病投保。泽良律师当庭回应:病历记载为“疑似癫痫,建议进一步检查”,并非确诊,且李某此后两年未再就诊,说明其并不知晓自己患有癫痫。同时,律师强调,死亡证明载明死因为溺水,溺水是独立于疾病的意外事件,符合意外险理赔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在投保时已知晓自己患有癫痫,其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依据不足。关于近因问题,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溺水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关于癫痫发作导致溺水的抗辩,不能否定溺水作为近因的独立性。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保险金六十八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五、结尾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的妻子张某甲说:“老李走了以后,我感觉天都塌了。保险公司说他不诚实,我真的很委屈。谢谢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我们把事情查清楚,也让他走得安心。”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业务领域。


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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