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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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赔付。尤其当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突发猝死,保险公司往往将“猝死”归因于自身疾病,主张其不属于意外伤害,从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类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究竟如何界定?猝死是否当然被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是否具备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原告主体资格?
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仅凭单方制定的免责条款就当然免除赔付责任。本案中,杭州某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幸猝死,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等理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全力以赴,历经一审、二审取得全胜,助力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李某是杭州市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在该企业工作多年,平日工作勤恳,与同事相处融洽。企业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或符合约定情形时,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某日,李某在正常工作期间突然倒地,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李某不幸猝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突如其来的噩耗让李某的家属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一个原本完整的家庭瞬间失去了顶梁柱。
事发后,李某的家属整理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却是拒绝赔付。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系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疾病导致,并非意外伤害,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提出,李某的继承人并非保险合同的直接相对方,主体不适格,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某的家属既悲痛又无助。他们不明白,企业明明为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为什么出了事却拿不到一分钱?李某的妻子说,丈夫在世时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如今人走了,保险理赔又遭拒赔,往后的日子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在多方打听后,李某的家属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遂接受委托,正式介入本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一、李某在工作期间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二、李某的继承人是否具备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原告主体资格。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发现,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并未明确将猝死排除在外。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属于自身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实质上是限缩了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所谓“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抗辩难以成立。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李某的继承人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于法无据。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李某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及投保单,用以证明保险关系及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抢救记录,用以证明李某的死亡时间、地点及原因;三是李某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及事发时的工作记录,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四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用以证明拒赔事实及拒赔理由。通过上述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诉讼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办案预判方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在诉讼中继续坚持“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并可能围绕死因鉴定、免责条款效力等问题展开攻防。为此,律师团队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逐一回应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保险责任范围及原告主体资格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系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疾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且李某的继承人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保险金。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回应称,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将猝死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保险公司单方主张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缺乏合同依据;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关于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李某的继承人依法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关于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主张,缺乏充分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亦未能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法院认定李某的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认为,被保险人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主张不成立,最终依法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至此,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助力李某家属成功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的妻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让我们一家人的生活有了着落,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领域。如您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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