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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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维权实践中,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是决定赔偿金额的关键环节。然而,许多伤者在初次鉴定时因伤情未被充分评估、医疗材料不完整或鉴定标准适用不当,导致伤残等级偏低甚至被评定为无等级,进而使应得的工伤待遇大打折扣。当鉴定结论与伤者实际伤情明显不符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这往往是扭转局面的重要突破口。
在泉州,机械操作工王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在工作中右手被卷入机器传送带导致手指严重受伤,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竟被评定为无伤残等级。面对这一明显有失公允的鉴定结论,王某某在泽良律所工伤律师的专业介入下,通过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成功将伤残等级提升为十级,最终足额拿到了八万余元的工伤赔偿款,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王某某是泉州某机械制造企业的一名操作工,负责车间内设备的日常操作与维护。2023年9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像往常一样在车间作业,因设备传送带突发卡顿,他下意识伸手去调整,右手瞬间被卷入运转中的传送带与齿轮之间。伴随一声惨叫,工友紧急切断电源,王某某的右手已被严重挤压,血肉模糊。
王某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右手中指、环指多发粉碎性骨折,伴伸屈肌腱损伤及指动脉神经损伤。住院治疗期间,企业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对于后续的工伤赔偿事宜却只字未提。王某某多次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希望企业能协助申请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赔偿,但企业始终以“事故系其操作不当所致”为由推诿,拒绝配合。
无奈之下,王某某自行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人社部门依法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王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然而,在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环节,令王某某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其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标准,被评定为无伤残等级。
面对这份鉴定结论,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右手功能已严重受损,手指无法正常弯曲,连基本的握拳动作都难以完成,怎么可能连十级伤残都够不上?如果鉴定结论维持无等级,意味着他除了医疗费报销外,将无法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核心工伤待遇,损失将高达数万元。
就在王某某陷入迷茫之际,他在网上查询工伤赔偿相关法律知识时,了解到泽良律所在处理工伤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王某某拨通了泽良律所的咨询热线,详细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泽良律所工伤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初步判断王某某的伤情完全具备评定十级伤残的条件,初次鉴定结论极有可能存在评估不充分的问题。王某某随即决定委托泽良律所全权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王某某评定为无伤残等级是否准确?其右手手指多发粉碎性骨折伴肌腱神经损伤的实际伤情,是否应当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所工伤律师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剖析,并确定了三大关键突破点:
第一,锁定初次鉴定结论的评估漏洞。律师详细调取了王某某的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学资料(X光片、CT)及出院小结,发现初次鉴定时鉴定机构对王某某手指关节活动度受限、肌腱粘连等客观功能障碍的评估不够充分,部分功能检查数据存在记录缺失,导致伤情严重程度被低估。
第二,精准适用伤残评定标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相关规定,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者功能丧失,即符合十级伤残第12项之规定。王某某右手中指、环指均存在粉碎性骨折并伴肌腱神经损伤,术后手指功能明显受限,完全符合十级伤残的评定条件。
第三,启动再次鉴定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律师紧抓15日的法定申请期限,在期限内及时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了内容详实的再次鉴定申请书。
在证据策略方面,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补充完善了多项关键证据。一是联系主治医生,获取了详细的术后康复记录和手指功能恢复评估报告,客观反映其手指功能障碍程度;二是陪同王某某前往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手指关节活动度的专项测量,形成客观的量化数据;三是整理王某某受伤前后的工作照片、工资流水及劳动合同,进一步巩固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
在办案预判上,律师分析企业极有可能继续以“操作不当”为由对抗赔偿,并可能对再次鉴定的申请提出异议。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工伤事实的权威依据,并梳理了企业此前在工伤认定阶段未提出异议的事实,阻断其事后反悔的空间。
最终,泽良律师于法定期限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再次鉴定申请,并附上全部补强后的医疗证据材料。省级鉴定委员会受理后,组织专家对王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重新检查和评估,全面考量了其手指功能丧失的实际情况。
经过审慎审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新的鉴定结论:王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这一结论推翻了初次鉴定的无等级评定,为王某某争取工伤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拿到十级伤残鉴定结论后,泽良律师随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仲裁庭上,企业仍试图以“操作不当”为由减轻责任,但泽良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指出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已依法确认工伤性质的前提下,企业再行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采纳了我方意见,确认王某某依法享有十级伤残的全部工伤待遇。
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企业同意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八万余元,并配合王某某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相关待遇。款项在调解书生效后如期足额到账。
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重新评上了十级伤残,还让我拿到了应得的赔偿,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如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工伤伤残等级偏低、鉴定结论不公或工伤赔偿维权受阻等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所工伤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免费咨询与维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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